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部门全称) | 承办机构(科室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处罚、给付、奖励等)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含市政)资质许可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20个工作日 | 否 | |
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5个工作日 | 否 | |
3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5个工作日 | 否 | |
4 | 行政许可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否 | |
5 | 行政许可 | 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否 | |
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3、《河北省燃气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发[2013]8号)第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否 | |
7 | 行政许可 | 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核发)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科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9个工作日 | 否 | |
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1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四)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四)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的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5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招标投标法》第52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26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8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9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7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7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行政处罚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行政处罚 |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3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行政处罚 |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行政处罚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36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38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39 | 行政处罚 | 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行政处罚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1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7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7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42 | 行政处罚 |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行政处罚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行政处罚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46 | 行政处罚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47 | 行政处罚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49 | 行政处罚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或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 | 行政处罚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行政处罚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行政处罚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行政处罚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60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44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44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承揽的工程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63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64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承揽的工程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65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出租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7 | 行政处罚 |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勘察、设计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69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1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72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是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3 | 行政处罚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74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5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76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77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行政处罚 | 勘察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80 | 行政处罚 | 勘察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业务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82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84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85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无幅度规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87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勘察、设计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88 | 行政处罚 | 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勘察、设计单位)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101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2 | 行政处罚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03 | 行政处罚 |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或者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向设计企业提出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程序及时提出,设计企业对工程设计未及时予以修改,出具修改方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4 | 行政处罚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或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或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5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43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43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3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3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3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18 | 行政处罚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
119 | 行政处罚 |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22 | 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3 | 行政处罚 | 承包人(施工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12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126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27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涂改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三款: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28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9条:承揽的工程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31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32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33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施工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3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 ||
13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6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55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9 | 行政处罚 |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
14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2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5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6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4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6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7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8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59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0 | 行政处罚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1 | 行政处罚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2 | 行政处罚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63 | 行政处罚 |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1 | 行政处罚 | 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2 | 行政处罚 |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其他方面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4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4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 ||
184 | 行政处罚 |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或者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向设计企业提出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程序及时提出,设计企业对工程设计未及时予以修改,出具修改方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5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没有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6 | 行政处罚 | 施工企业接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7 | 行政处罚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8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9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防震减灾法》第45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防震减灾法》第45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4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4条: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2 | 行政处罚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193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94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95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96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97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19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200 | 行政处罚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1 | 行政处罚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2 | 行政处罚 | 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03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监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04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监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05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监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8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8条: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0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21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22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3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4 | 行政处罚 | 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5 | 行政处罚 | 评标过程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6 | 行政处罚 | 评标过程中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7 | 行政处罚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8 | 行政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
229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擅自改变中标单位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38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38条第(五)项: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0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1 | 行政处罚 |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
232 | 行政处罚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3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4 | 行政处罚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6 | 行政处罚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7 | 行政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8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9 | 行政处罚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0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1 | 行政处罚 |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2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3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244 | 行政处罚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245 | 行政处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4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249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50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51 | 行政处罚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25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3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4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255 | 行政处罚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6 | 行政处罚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7 | 行政处罚 | 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58 | 行政处罚 | 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购买政府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5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260 | 行政处罚 | 未申请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61 | 行政处罚 | 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企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62 | 行政处罚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3 | 行政处罚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64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65 | 行政处罚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6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
26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68 | 行政处罚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
269 | 行政处罚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0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71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2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3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4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5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6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7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8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79 | 行政处罚 | 开发商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28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1 | 行政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2 | 行政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3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4 | 行政处罚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5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6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7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8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9 | 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0 | 行政处罚 | (一)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291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2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3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4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备案的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稽查科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